本报讯 (崔潇)购买保险时,投保人应恪守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但在保险公司未询问说明的情况下,投保人未告知病史,保险公司因此拒赔合理吗?近日,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保险合同纠纷案,认定在保险人未进行询问和说明的情况下,投保人未告知病史的情形不属于违反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
2023年12月,周某通过线上渠道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健康医疗保险,保障内容包括重大疾病和一般医疗,保额高达300万元,赔付比例为100%,保险期持续至今年12月。今年2月,周某因脑出血住院治疗,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时,却被对方以“投保前未告知冠心病、脑梗病史”为由拒绝赔付。周某遂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支付保险金83286元。
峰峰矿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六条规定,投保人的告知义务限于保险人询问的范围和内容。当事人对询问范围及内容有争议的,保险人负举证责任。本案中,保险公司未能提供投保时的回溯视频、续保流程等关键证据,无法证明其已对周某进行健康询问,应承担不利后果。最终,该院判决保险公司向周某支付保险金。
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其中的“如实告知义务”并非“无限告知”,而是“有限告知”,即仅针对保险公司明确提出的问题。现实中,不少保险公司在互联网投保流程中,并未充分履行健康询问义务,或问题设置不够清晰明确,导致理赔时容易引发纠纷。
本案提醒消费者,投保不是“一键付款”那么简单,尤其是健康类保险,一定要仔细阅读条款,如实回答询问,同时注意保留相关证据,避免保障“落空”。投保前需认真阅读合同、如实回答问题,不仅是义务,也是对自己权益的保障。
同时也提醒保险公司,应进一步优化互联网投保系统,完善健康问询环节,通过录音、录像、记录操作轨迹等方式,实现对投保流程的“可回溯管理”,增强证据保存能力。另一方面,保险合同多为格式条款,专业性强,尤其电子投保方式普及后,许多投保人因知识、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对条款内容理解有限。保险公司作为专业机构,应主动、充分履行询问、提示和说明义务,避免类似纠纷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