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赵立娜)近日,香河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涉拒执罪典型案件,被告人尹某每月有固定收入,但借用他人账户收款,收款后立即转出企图规避执行,最终因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
2020年6月22日,香河法院判决尹某赔偿牛某等56万元,但尹某未在指定期限内履行,牛某等申请强制执行。因拒不履行法律义务,法院曾先后对尹某采取两次拘留15日的强制措施。在该院不懈努力下,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尹某履行一部分赔偿款后承诺每月再给付牛某等2000元。然而,尹某仅履行一次后便再无后续行动。
香河法院经查发现,2023年8月,尹某在某公司务工,每月有固定收入,至2025年4月期间, 尹某通过他人微信账号接收工资收入11万余元,且每次收款后立即转出,刻意逃避执行。鉴于此,该院经审理,依法判处尹某有期徒刑9个月。
法官说法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指对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明明有能力履行却拒绝履行,且达到情节严重程度的行为。
在此案中,尹某在有工资收入的状况下,借助他人账户转移资金以逃避执行,这是典型的“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形,且在被司法拘留后仍不思悔改,属于“情节严重”。这类行为不仅损害了权利人合法权益,更是公然挑衅司法权威,严重阻碍执行,必须依法予以严厉惩处。
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不仅仅是道德层面的要求,也是对法律的敬畏,更是对自身信用的守护,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应有之义。此案也提醒社会公众,切莫心存侥幸、以身试法,任何试图通过转移财产、躲避执行等手段来逃避法律责任的行为,最终必定会受到法律的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