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机动车驾驶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依法应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现我局已依法作出吊销驾驶证的行政处罚决定,将处罚决定书公告送达并公告驾驶证作废:
序号姓名驾驶证号决定书编号裁决日期4苏建华1323301980????151013010026006104632025年8月19日5张存折1305281987????183313010026006110232025年8月21日6张亮亮3702812002????31111301002600611012025年8月21日
序号姓名驾驶证号决定书编号裁决日期1张斌1301021967????091X13010026006085362025年8月5日2何晓楠1301021986????061X13010026006108242025年8月20日3梁志强1323361977????021313010026006100432025年8月15日
被处罚人不服处罚决定的,可在公告六十日期满后六十日内依法向石家庄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