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郭潇 王霄玉)8月26日,阳原县人民法院执行局依法向张家口某新型建材集团有限公司开具了信用修复证明,使被执行人得以重新参与招投标活动,企业经营逐渐回归正轨。同时,被执行人已全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也得到了及时兑现。
2024年12月21日,在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张家口某新型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作为保证人被诉至法院。阳原县法院经审理作出民事判决,被告偿还借款,该新型建材集团有限公司需对借款84万元及相应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判决生效后,被告未履行还款义务,该新型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也未履行还款义务,阳原县法院依申请执行人申请,于今年7月8日立案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依法对被执行人某新型建材集团有限公司等的财产进行了全面查控。经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对公账户中有资金流动。为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阳原县法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的对公账户。
对公账户被冻结后,被执行人某新型建材集团有限公司面临诸多经营困难。由于无法正常使用对公账户进行资金往来,被执行人某新型建材集团有限公司无法参与招投标活动,业务开展受到严重影响。
面对如此局面,被执行人联系法院,表示愿意履行还款义务,遂将该案未履行的款项转入冻结账户中,并提交了信用修复申请,请法院协助解决信用问题,以便公司恢复正常经营。
执行法官在了解到被执行人的困境后,秉持善意文明执行理念,通过“总对总”查控系统获知已冻结被执行人足额财产,于是扣划该笔款项。随后,阳原县法院细致核查,确认该企业全程积极配合执行,无规避抗拒行为,符合信用修复条件,遂决定对被执行人进行信用修复,依法向其开具了信用修复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