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富琛)日前,涞水县人民法院义安法庭成功调解一起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承办法官立足案情积极组织调解,化解了当事人之间的陈年纠纷,以“案结事了人和”绘就新“枫”景。
2017年8月,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协议,约定被告将其位于涞水县涞水镇某村的房屋承包给原告修建。完工后,被告收房并对建房款进行了结算,但拖欠了30余万元未支付。原告多次催收无果,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欠款。然而,在得知原告起诉后,被告提出了反诉,其表示原告未按照自己提供的图纸和协议约定的参数施工,导致案涉房屋多处墙体和屋顶出现裂缝,房屋存在质量问题,要求原告承担自己的房屋经济损失,并申请对房屋质量进行鉴定,经济损失的具体金额待鉴定后确定。
受理案件后,承办法官仔细查阅卷宗,并联系双方当事人了解情况。之后,经鉴定,墙体裂缝确属施工质量问题。原告收到鉴定结果后,表示要对房屋修复内容及其费用进行鉴定。在沟通过程中,承办法官发现双方当事人虽存在一定的对立情绪,但都有尽快解决纠纷的意愿。考虑到若原告继续走鉴定程序,双方的时间、金钱等成本均会继续提高,无法短期化解矛盾,承办法官遂积极组织双方进行调解。
调解过程中,承办法官从法律的角度抽丝剥茧,运用浅显易懂的话语向双方释明各自在合同履行中的权利义务。一方面,承办法官严肃告知原告,其作为施工方应保证房屋的建设质量,房屋质量有问题应承担法律责任;另一方面,承办法官耐心劝导被告,即使房屋质量有问题,也不能通过拒付建房款的方式维权。之后,承办法官还从乡土人情、邻里关系的角度和当事人拉家常、摆道理,希望双方能互谅互让,并对房屋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意见。通过承办法官耐心细致的劝导,双方逐渐摒弃对立情绪,原告态度松动,愿意在施工费中扣减部分金额用于被告自行修复房屋裂缝。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对被告还需支付的建房款达成一致意见。至此,一起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得以圆满解决。
“建房是农村家庭的头等大事,也是纠纷高发领域。建房中要严守质量关,树牢诚信意识。事前规范合同、事中严格监督、事后留好证据,是预防和解决纠纷的关键。大家务必摒弃‘口头约定’‘熟人好办事’的侥幸心理,将法律风险意识贯穿建房始终。在发生纠纷时,也要优先通过协商、调解解决,避免矛盾升级。建房不易,且建且谨慎!”事毕,承办法官感慨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