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张颖 陈东升)“感谢法院帮我追回了车辆!”8月18日,当事人刘某将一面锦旗送到曲阳县人民法院,向承办法官表达感激之情。
刘某出于信任,将自己名下的一辆轿车借给刘某某使用,却未料想刘某某竟在其毫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将车辆质押给庞某以换取借款。当刘某发现车辆被无权处置后,多次与庞某沟通返还事宜,均遭拒绝,随后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庞某返还车辆。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秉持“调解优先”原则,组织三方调解,向庞某阐明刘某某的无权处分行为性质,希望通过协商化解矛盾。但庞某对调解方案不认可,明确拒绝交付车辆,调解未能成功。法院随后依法审理此案。法院认为,刘某作为车辆所有权人,依法享有完整物权;刘某某仅为借用人,无权质押车辆,其与庞某的质押行为无法对抗原所有权,据此判决庞某向刘某返还车辆。
判决作出后,庞某不服并提交上诉状。考虑到当事人对法律规定可能存在理解偏差,一审承办法官并未止步于裁判结果,而是主动延伸司法服务,多次与庞某面对面沟通,针对其上诉理由展开细致释法。法官结合民法典中关于物权保护、无权处分的具体条款,深入浅出地讲解“所有权具有绝对性和排他性”“无权处分行为不能对抗所有权人”等法律原则,明确告知其上诉主张缺乏法律依据,难以得到支持。
经过法官耐心细致的释法明理,庞某终于认清了法律关系,主动向法院申请撤回上诉,并第一时间联系承办法官,将车辆完好交付。
看到失而复得的车辆,刘某十分感动,特意制作锦旗送到法院。“本来以为要不回来了,没想到法院这么负责,不仅依法判决,还反复做工作让对方心服口服,真是太感谢了!”刘某的话语朴实真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