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杨鹏飞)“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已成为许多驾驶人的共识,张某却铤而走险,饮酒后为寻求刺激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还在发生交通事故后驾车逃逸。日前,对由涉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张某危险驾驶案,当地法院作出宣判,被告人张某被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
5月18日晚,张某与孙某一起饮酒至次日凌晨1时许,张某提议驾驶自己刚买的汽车载孙某上路兜风。张某驾驶车辆行驶至涉县龙山大街与崇州路交叉口时,撞上前方正在等待信号灯的汽车尾部。在驾驶人樊某下车查看时,张某倒车逃离现场,并将试图阻止其离开的樊某拖倒,造成樊某受伤和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张某驾车逃逸途中行驶至龙山大街与龙城路交叉口时,恰好被在此夜查酒驾的交警当场查获。经检验,张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69.34mg/100ml,属醉酒驾驶行为。
张某醉驾造成交通事故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驾车逃逸,并将樊某拖倒受伤。据此,涉县检察院认为张某构成危险驾驶罪,提出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的量刑建议。日前,涉县人民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并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