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郑伟)“这笔赔偿款拿到手,我心里的这块大石头总算落地了!”在收到青苗补偿款后,安新县群众杨某激动地说。日前,安新县人民法院白洋淀人民法庭审结一起土地经营权纠纷案,在法官的努力下,被告安新县某村委会在判决生效后,主动将10万元补偿款打到杨某账户上。
2015年,安新县某村委会为合理利用土地,与该村某村民小组签订50亩稻田承包合同,并约定承包期内不准有毁地、种藕等行为,国家对农田的政策性补贴归村民小组所有。原告杨某随后通过公开招标承包这片土地,每年缴纳承包费3万元,起初种植水稻,2018年起改为种藕。
2020年,雄安新区退耕还淀工作启动,杨某种植的50亩藕田被划入退耕范围。按照政策,藕田每亩补偿7000元为35万元,稻田每亩补偿2000元为10万元。后补偿款经公示后拨付某村委会账户。然而,该村委会却认为补偿款应归集体,拒绝给付杨某,杨某无奈之下将村委会告上法庭。
庭审中,双方各执一词。杨某认为自己是实际种植人,补偿款应归自己;村委会则表示,土地是集体的,且合同明确约定了政策性补贴归村民小组所有,补偿款应归集体所有。
安新法院承办法官仔细研究案情后指出,青苗补偿款是对实际种植人的损失补偿,性质上不属于政策性补贴,杨某作为实际种植人,有权获得这笔钱。然而,杨某擅自将稻田改为藕田系违约行为,其因违约行为获得额外的补偿利益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最终,法院判决某村委会按照稻田标准返还杨某青苗补偿款10万元。
判决作出后,经承办法官耐心答疑,双方都对判决结果有了更清晰的认识,也消除了心中疑惑,某村委会负责人主动联系杨某,很快将10万元青苗补偿款打到其账户上。至此,这场关于青苗补偿款归属的争议终于尘埃落定。
法官点评
本案依法判令某村委会返还杨某青苗补偿款,不仅维护了土地经营权人的合法权益,而且对于类似纠纷的积极防范、妥善化解具有典型示范意义。同时,本案立足保护耕地、维持原有地形地貌,对原告擅自将稻田改为藕田的违约行为进行处理,对于维护土地承包经营秩序、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