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李胜男)员工在提出辞职申请后,尚未正式办理离职手续,其间如果发生工伤,那么医疗费该由谁来承担,劳动关系又能否延续呢?近日,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具有典型意义的劳动争议案件。
2023年2月,杨某入职某公司,从事焊接工作,其间公司没有为杨某缴纳保险。同年5月底,杨某向公司提出辞职申请,双方约定于6月底正式办理离职手续。然而,6月初,杨某在工作过程中不幸被铁链砸伤头面部,唇部和牙齿均受到损伤。后来,经相关部门鉴定,杨某所受伤害被认定为工伤,且停工留薪期确定为3.5个月。
当杨某找到公司要求给予工伤赔偿时,双方在工伤赔偿及停工留薪期工资金额方面产生了严重分歧。某公司认为,杨某曾主动提出离职,并且双方已经约定了离职日期,所以公司不应支付约定离职日期之后的停工留薪期工资。同时,公司还声称杨某牙齿受伤不属于工伤范畴,相应的治疗费用不应由公司来负担。双方经过多次协商,都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无奈之下,杨某申请劳动仲裁。经仲裁机构裁决,某公司需支付杨某包括牙齿治疗费在内的工伤医疗费,以及3.5个月的停工留薪期工资,总计3.8万余元。但某公司不服这一裁决结果,遂向桥西区法院提起了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劳动者是否构成工伤,应当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认定。杨某此次事故伤害已经被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依法认定为工伤,而某公司作为工伤保险责任单位,却未按照规定为杨某缴纳工伤保险,所以应当对杨某承担相应的工伤保险责任。
在医疗费方面,通过杨某提供的诊断证明、电子病历以及事故当天与同事的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完全可以证实其牙齿受伤是由此次事故导致的。关于停工留薪工资,经鉴定杨某的停工留薪期为3.5个月,那么他依法应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最终,法院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判决某公司支付杨某医疗费及3.5个月的停工留薪期工资,共计3.8万余元。一审宣判后,某公司不甘心败诉,提起了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工伤职工需要暂停工作接受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并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在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内,用人单位不得与其解除或者终止劳动、人事关系。本案中,杨某于6 月2日受工伤,停工留薪期为3.5个月,所以双方的劳动关系应延长至停工留薪期满。某公司主张不支付2023年6月29日之后的停工留薪期工资,这明显与法律规定相违背,法院自然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