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郭腾)近日,深州市人民法院成功化解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通过庭前调解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不仅切实维护了受害人家属的合法权益,也充分展现了司法效率与温度,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4月17日,马某驾驶车辆在307国道上发生连环碰撞事故,不幸身亡。经交警部门认定,马某负事故主要责任,被告孙某负事故次要责任。事故造成马某死亡,家中顶梁柱轰然坍塌,留下年迈母亲、年轻妻子和两名未成年女儿。受害人家属向深州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孙某及其挂靠公司、某保险公司赔偿包括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在内的各项损失共计49万余元。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张蜀敏仔细研判案情,发现该案具有三个特点:赔偿金额大,原告主张损失高达49万余元;涉案主体多,包括保险公司、车主、挂靠公司多方责任主体;受害人家属情绪激动,特别是两个未成年女儿的抚养问题亟待解决。
针对案件特点,法官创新采用“三心调解法”:耐心倾听,先后5次电话约谈受害人家属及其代理人,充分理解其诉求和困难;细心释法,多次与双方电话协商,详细解释理赔标准和计算依据;公心调解,在法律规定框架内,寻找各方利益的平衡点。
调解过程中,法官迅速组织庭前调解,充分听取了双方的意见。原告代理人提交了事故认定书、户籍证明、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明其主张,并当庭申请撤回对其中三名被告的起诉,仅保留对某保险公司的索赔诉求。被告保险公司虽对部分赔偿项目提出异议,但认可事故经过及责任划分,并表示愿意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经过法官多次协商沟通,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被告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各项损失共计46.7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