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李蓓)“感谢检察机关的监督,让我们认为的呆账、坏账又有了解决的希望。”日前,高阳某银行专程打来电话,向高阳县人民检察院干警表达感谢。
某纺织品公司因生产经营需要,与高阳某银行签订《小微快贷借款合同》,约定借款50万元。合同到期后,该公司未能按合同约定还款,2022年12月16日,某银行起诉至高阳县人民法院。2023年2月,高阳县人民法院判决某纺织品公司偿还某银行借款本金50万元及相应利息和罚息。同年7月25日,某银行申请执行。同年11月14日,法院以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财产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2023年5月29日,某纺织品公司因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判处罚金2万元,其法定代表人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一年。2023年8月15日,该公司向法院缴纳罚金2万元。
近期,高阳检察院在开展加强对涉民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监督活动中,利用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通过数据比对发现该案线索。对此,该院依职权对某纺织品公司被判处承担刑事责任时间及其承担民事责任时间进行重点审查,发现该公司承担民事责任时间早于刑事责任时间,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某纺织品公司应优先清偿其所负民事债务,剩余财产再缴纳罚金。对此,高阳检察院通过检察建议,督促法院与相关部门沟通协调,退回已缴纳的2万元罚金,并用于清偿某纺织品公司与某银行之间的民事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