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张宁)由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王某某故意伤害案,经当地法院审理后于日前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王某某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2024年10月11日23时许,保定市清苑区北王力乡的李某某酒后骑着电动三轮车不慎与王某某停放在自家门口的汽车发生碰撞。双方协商后,李某某赔偿王某某500元后离开。然而,李某某随后反复拉断村里电闸,并且持烟花“加特林”到王某某家门口燃放。王某某、李某某因此发生打斗,其间王某某用拳头将李某某打伤。经保定法医医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某伤情两处轻伤二级,多处轻微伤。案发后,王某某主动赔偿受害人李某某10万元并取得谅解。
今年6月16日,清苑区检察院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对王某某提起公诉。当地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某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其认罪悔罪、积极赔偿并获得谅解,遂于日前对王某某作出了上述判决。
检察官提醒:遇矛盾纠纷应理性处理,切勿因一时冲动触犯法律。暴力不仅无法解决问题,还可能承担刑事责任,得不偿失。在面对冲突时,务必保持冷静克制,通过合法合理的途径如协商、调解或法律诉讼等方式来解决争端,以维护自身权益和社会和谐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