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张宁)由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耿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经当地法院审理后于日前作出一审判决,耿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4000元。
2024年1月至4月份,被告人耿某某为申请办理贷款,添加陌生人微信,按照对方要求注册成立某商贸有限公司并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随后,耿某某在明知不能将公司对公账户转租、转借、买卖的情况下,仍把公司的对公账户密码告知对方,并将公司对公账户U盾和贷款合同邮寄给对方。经查,被告人耿某某名下银行卡涉案期间流入金额94.22万元,其中涉及电信诈骗资金60万元。
到案后,被告人耿某某对其作案事实供认不讳。今年7月2日,清苑区检察院以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对耿某某提起公诉。日前,当地法院经审理,对耿某某作出上述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