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肖宽 王艳静)近日,一起未成年人受侵害案件在任丘市人民法院议论堡法庭开庭审理,最终法院认定幼儿园存在过错,须对事件负全部责任。
小明(化名)是任丘某幼儿园中班的一名小朋友。5月,幼儿园组织小朋友们外出踏青。当天上午,小明的母亲接到幼儿园打来的电话,称其儿子在游玩时摔倒,头部磕到了公园的铁制围栏上,腿部也有大面积擦伤。小明母亲赶到现场后,发现幼儿园活动缺乏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现场也未配备专业指导人员,孩子们在玩游戏时,你追我赶导致意外发生。
事故发生后,小明的家长作为法定代理人,与学校协商无果,双方对一些细节和赔偿数额未达成一致意见。由于学校此前为学生投保了校园安全险,小明母亲遂将涉事幼儿园和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
任丘法院在审理过程中,重点审查了幼儿园在此次活动中的组织安排、安全保障措施以及事后处理程序。经过审理,任丘法院认为,被告幼儿园在活动实施中没有安全防护措施,存在明显的安全隐患。原告小朋友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幼儿园没有尽到管理职责,同时事故发生后善后工作也不专业,导致孩子没有在第一时间得到妥善照顾。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教育机构对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学生负有教育、管理、保护的义务。该案中,小明在幼儿园组织的户外活动中受伤,被告幼儿园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疏于谨慎管理义务,推定其存在过错,对小明遭受的人身损害应承担侵权责任。
最终,任丘法院判定该幼儿园在此次事件中存在过错,应当承担全部责任。至于保险公司,则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在合理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