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尚义县人民法院南壕堑人民法庭审结一起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件,切实保障了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原告董某与被告李某协议离婚,约定婚生子由李某抚养,夫妻共同财产中的一处平房归婚生子所有。离婚后半年左右,因李某对孩子疏于管理,董某将孩子接回身边共同生活。其间,案涉平房因拆迁获得补偿款20余万元,李某用该款项购买楼房并登记在自己名下,且未持续支付抚养费。双方就抚养权及财产管理问题产生争议,董某将李某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抚养权变更应遵循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孩子已随董某稳定生活多年,形成了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且其本人明确表示愿意继续与董某共同生活。董某现有稳定家庭,具备抚养能力,变更抚养权更利于孩子成长。关于拆迁补偿款,离婚协议明确约定归婚生子所有,李某将款项用于购房并登记在自己名下的行为不当,应由董某作为抚养权人对该笔款项进行管理。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孩子由原告董某抚养,被告李某自判决生效当月起每月支付抚养费800元至孩子年满18周岁独立生活;被告李某支付拆迁款,原告董某享有对该笔拆迁款的管理权。 席娟 叶家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