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赵叶 黄钰萱)通过拉拽车门的手法,窃取他人车内2万元现金,虽到案后矢口否认犯罪事实,但人民币独有的“身份证”——冠字号码这一关键证据戳穿了其谎言。近日,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检察院办结这起盗窃案,被告人孔某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二审法院作出判决,维持原判。
2024年8月16日,孔某从外地抵达邯郸。次日凌晨3时许,其潜入某住宅小区,随机拉拽车辆的车门,伺机盗窃车内财物。恰逢曾先生停放在楼前的车辆未锁,孔某趁机拉开车门,盗走了扶手箱内放置的2万元现金。得手后,孔某迅速丢弃作案时所穿上衣更换着装,连夜乘火车逃往石家庄,并于当日凌晨6时左右,在石家庄市某银行自动柜员机将赃款存入其个人账户。
孔某到案后,面对审讯百般抵赖,辩称案发时在小区附近“闲逛”,换衣服只因“天气炎热”。由于公共监控未能清晰捕捉其具体作案过程,如何证明孔某存入的现金即为曾先生所丢失的钱款,成为案件的核心焦点。
办案检察官凭借丰富办案经验,精准引导公安机关开展补充侦查,明确指出需重点核查赃款流向以锁定关键证据。侦查人员通过对孔某在石家庄存入银行卡的现金冠字号码与失主曾先生被盗现金的冠字号码进行比对,发现 181 张百元面额钞票的冠字号码完全吻合。结合被害人车辆停放位置、现金被盗时间、孔某乘车记录、存款时间地点等证据,充分印证了被告人孔某的犯罪事实。人民币的“身份证”——冠字号码,成为戳穿窃贼谎言的终极利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