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聂晶
●基本案情
2021年,高某租用赵某的房屋用于开设箱包加工厂。其间,赵某提出上调房租,双方多次协商但未能就房租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后高某另觅经营场地,双方于2024年8月31日解除租赁合同,但高某搬离时未能将房屋门窗恢复原状。赵某要求高某恢复房屋原状,同时要求补偿房屋闲置两个月期间的租金损失。双方各执一词,赵某来到涞源县人民法院寻求帮助。
●处理过程
法院分别向赵某、高某了解纠纷情况,得知双方因矛盾激化曾向派出所报警。为妥善化解矛盾纠纷,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法院邀请派出所民警和司法所人员共同开展调解。
三家单位组成调解小组,认真分析案情。派出所民警详细介绍纠纷发生的背景情况,包括双方在租赁期间产生矛盾的起因、经过及矛盾激化过程中的具体表现,使调解小组对整个案件有了更全面清晰的认知。
之后,调解小组采取“背对背”调解方式,分别与赵某、高某单独沟通。赵某提供了房屋租赁合同、房屋门窗损坏的照片等相关证据,以证明自己的损失和房屋现状。高某则提供了自己租赁新场地的费用清单、与赵某协商房租时的聊天记录等,以说明自己的经营状况和房租调整的不合理性。
调解小组综合考虑双方提供的证据,并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和诉求,明确了该案争议焦点:承租人是否应承担违约造成出租人房屋损坏的修复费用及房屋闲置租金损失。调解小组制定了初步调解方案,派出所与司法所的调解员对高某箱包厂的经营情况进行了调查,了解其经营规模、利润水平等,以便确定合理的房租承受范围。
调解小组肯定赵某因房屋门窗权益受损主张赔偿金额的合理部分,但表示双方当事人签署租赁合同时,对承租人违约导致房屋闲置期间租金损失的承担没有明确约定,指出赵某如果主张房屋闲置两个月的租金损失必须要有合理依据,并劝说赵某考虑高某经营过程中的实际困难。同时,调解小组向高某指出,其搬离房屋时未将门窗恢复原状,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与赵某协商解决更有利于化解矛盾。
在“背对背”沟通后,调解小组组织双方进行“面对面”协商,并确定初步调解方案,经过两轮协商,双方接受调解方案并签署调解协议,高某给付赵某房屋闲置期间租金损失及房屋恢复所需费用共计5000元。
●解纷要旨
该案系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争议焦点为:租赁合同终止后,双方对租赁物返还的约定以及承租人的附随义务。在解决此类纠纷过程中,依托“法院+派出所+司法所”联动化解机制,三方各司其职,发挥各自优势,能够尽早、就地化解纠纷。派出所民警详细介绍纠纷的具体情况,法院发挥指导调解职能,通过“背对背”调解方式引导双方理性沟通,又联动司法所向双方释明法律法规,从情理法的角度开展调解,引导双方当事人换位思考,让赵某理解高某生意经营中的困难及寻找新场地的不易,让高某理解赵某对于房屋租金收益的期待、房屋损坏及房屋闲置的损失,降低双方对立情绪,确定合理的利益平衡点,循序渐进,最后促推双方达成和解,实质化解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