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王睿超)日前,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当事人主动履行生效判决。
外村人张某、周某看好乡村旅游市场,经人引荐,与村民赵某、李某达成协议,以194万元的价格签订了《农家院转让合同》及两份补充协议,约定赵某、李某将位于村中的农家院土地使用权、地上物所有权、宅基地房屋及地上所有树木永久性转让给张某与周某。交易完成后,张某、周某对房屋进行改造并投入经营。经营初期生意火爆,但之后遭遇市场低迷,经营困难,预期利益无法实现。五年后,为及时止损,张某与周某以农村的集体土地无法买卖为由,将赵某、李某诉至法院,要求返还194万元购房款及后期装修等费用。被告则辩称原告明知宅基地房屋无法过户仍主动促成交易,给自己造成了租金等损失。双方各执一词、相持不下。
受理案件后,承办法官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条款规定,向双方当事人明确指出:农村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其使用权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专享的权利,法律明确禁止向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转让。张某和周某并非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具备受让宅基地使用权的资格,且此次土地流转未履行法定程序。因此,双方所签的系列协议自始无效,被告需返还购房款194万元。结合双方过错程度及损失金额,双方互不赔偿。判决生效后,被告赵某、李某在一个月内凑齐了全部标的款并主动履行完毕。
法官提醒
农村宅基地房屋转让必须严格限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并依法依规及时办理登记手续;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同样要严格遵循法律规定,签订书面合同,并经发包方备案,同时确保受让方具备相应的农业经营能力。若对相关政策法规存在疑问,务必及时咨询自然资源、农业农村部门或法律专业人士,切勿因一时利益诱惑触碰法律红线。唯有合法合规交易,才能真正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维护农村土地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