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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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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报纸名称:河北法制报

婚约财产引矛盾 倾心调解化干戈

日期: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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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03版:民生       上一篇    下一篇

本报讯 (唐振军 郭同赛)日前,大名县万堤镇调解室成功调解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在调解员耐心细致的释法明理下,双方最终达成和解协议,女方同意退还男方包括彩礼在内的各项花费20.6万元,这一僵持数月的纠纷得以圆满解决。

2024年10月,万堤镇男子吴某经人介绍与女子王某结婚。吴某为婚事共计支出32万元,其中包括彩礼18.8万元。结婚后小两口本应甜甜蜜蜜过日子,不料两人却频繁发生矛盾。其间,吴某托媒人或其他中间人从中说和疏通,历经数月,一直没有结果。眼看婚姻无法继续,吴某和家人甚是苦恼,来到万堤镇调解室,请求调解员帮忙调解。

据吴某反映,婚后王某忽然提出要将在县城的房产、车辆过户至其名下,并要求每月支付3000元零花钱,不答应此条件就不去男方家居住。对于王某的无理要求,吴某表示坚决不同意。看到男方的坚决态度,王某赌气,始终未与男方共同生活。吴某认为事已至此,干脆趁早离婚,减少对未来生活的影响,但双方就婚姻财产返还问题多次协商未果。最终吴某要求解除婚姻关系,并主张返还彩礼等各项费用共计26万元。

案件受理后,万堤镇调解员唐振军、董可文立即展开调查。调解初期,双方分歧严重:王某及其家属情绪激动,认为男方父母不开明、不大方,自己与吴某已经结婚,但他们不舍得把房、车转到自己名下,致使自己没有办法经营自己的小家庭,并表示既然男方先提出离婚,不会退还彩礼,就算是退,最多只能退10万元;而吴某坚持要求全额返还。

次日,调解员再次找到王某,耐心劝导,现场普法,指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是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是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是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离婚时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是,如果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彩礼数额、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调解员唐振军劝导王某:“你们结婚时间较短,且未共同生活,按照法律规定,应当退还彩礼,从情理上说,婚后你始终不去吴某家,结婚了仍是各过各的日子,不退彩礼肯定不合适,法律是不允许的!”

在调解员的多次劝导下,最终,王某同意退还男方彩礼及其他费用20.6万元,男方对此结果表示满意,双方在调解员的见证下签订了调解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