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蔚县人民法院代王城人民法庭依法审结一起城市居民购买农村宅基地引发的合同纠纷案件。
张家口市民史某想在农村建房养老,经人介绍,与蔚县某村村民徐某签订宅基地买卖协议,以5万元购得徐某旧宅基地用于建房。后史某的建房行为被相关部门制止。因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双方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宅基地使用权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紧密绑定,仅可在本集体内部成员间流转。史某作为城市居民,不具备购买资格,其与徐某签订的协议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依法认定为无效合同。法院判决徐某返还购地款,史某返还宅基地及手续,并承担交易开支与维权费用。
法官提醒,农村宅基地非普通商品,其流转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在交易中应做到“三个务必”,即交易双方务必为同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交易务必取得本集体经济组织书面同意;完成交易后务必完成宅基地使用权变更登记,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在农村宅基地交易中,违规交易不仅不受法律保护,还可能面临钱地两空的风险,望群众引以为戒。
席娟 邹喜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