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孙智)由沧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经当地法院审理后于日前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王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10万元;被告人马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1万元。
2023年6月25日,沧州某运输公司因运输业务繁忙,部门经理潘某通过货运App发布配送PC塑料颗粒的寻车信息。很快,一名“神秘人”主动联系潘某,声称线下交易价格更优惠,沟通也更便捷。潘某未多想,便与对方添加微信,进行线下交易。然而,货物装车发运后对方却音讯全无,货物也迟迟未送达目的地。察觉到异样的潘某多方联系核实,发现对方根本不是货车司机。意识到被骗的潘某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经公安机关侦查,嫌疑人冒充司机接单后,又冒充货主将货物交给其他司机进行非法售卖。
2023年6月28日,王某、马某在明知货物来源可疑的情况下,被眼前的蝇头小利蒙蔽双眼,心存侥幸地低价收购了这批赃物,并销往浙江省台州市某公司。王某从中非法获利2万余元,马某获利5000余元。更令人震惊的是,王某并未就此收手,短短三日后,他再次从同一人处低价收购一整车全新PC塑料颗粒,并销往宁波市某废品回收站,又非法获利3万余元。
今年初,沧县检察院对王某、马某以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提起公诉。日前,当地法院经审理,对王某、马某作出了上述判决。
目前,“神秘人”骗取货物的案件公安机关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检察官提醒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行为,不仅会助长违法犯罪的嚣张气焰,更是对法律尊严的公然挑战。切莫贪图小利而以身试法,否则将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影响自己的人生甚至整个家庭。同时,也警示广大经营者,在开展业务时务必严格审查货物来源,坚决杜绝参与任何违法交易,共同维护良好的社会经济秩序与法治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