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周帅 王京京)由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刘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经法院审理后于日前作出一审判决,刘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2023年,刘某曾因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判处刑罚,但其不思悔改。今年2月,为牟取非法利益,刘某受雇于上游违法犯罪分子,通过非法聊天工具将自己名下的两张银行卡卡号提供给上线用于接收诈骗犯罪所得资金。钱到账后,刘某按照上线的指使操作自己的银行卡、微信、支付宝,将犯罪所得资金转移至上线指定的账户。在操作过程中,微信等支付平台提示刘某“存在欺诈”风险,但其谎称是亲友的转账,不存在违规情形,最终帮助上游犯罪分子顺利转移赃款。刘某从中获利500余元。
5月13日,保定市公安局清苑区分局以刘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向清苑区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清苑区检察院经审查认定,刘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帮助转移,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相关规定,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遂依法向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日前,清苑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明知是诈骗犯罪所得而帮助转移,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遂采纳了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作出了上述判决。
检察官提醒:
无论是处于“帮忙”心理将银行卡借给他人,还是轻信“轻松兼职赚快钱”出租、出售个人银行卡,亦或是协助操作转账、取现,只要是明知是犯罪资金仍然提供帮助,就有可能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或者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会承担严重的法律后果。除了牢狱之灾,上述犯罪还可能面临信用惩戒,影响支付、消费等日常生活,所以切勿心存侥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