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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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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报纸名称:河北法制报

日期: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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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03版:法案       上一篇    下一篇

本报讯 (记者 于海宁)“真没有想到,案件这么快就有了理想结果,多亏了王律师一直以来给我们提供的专业法律援助!”日前,一案件当事人宋某专程来到河北海岳律师事务所,将一面印有“尽心尽责维正义,严谨细致卫公平”的锦旗送到王吉泉律师手中。

2020年8月,宋某为解决夫妻两地分居及孩子入学问题,与沧州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订购了一套坐落于沧县境内靠近市区的商品房,交纳了70余万元的首付款。2021年4月,宋某与某银行沧州分行签订《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贷款60万元。然而,沧州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一直没有按照约定期限交付房屋,且开发建设陷入困境。2023年10月,宋某依照《商品房买卖合同》中“逾期交房超过60日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之约定,向该房地产开发公司发出了《解除合同通知书》,要求其按照合同约定退还已付全部购房款并支付违约金,但迟迟未见回应,导致宋某全家被迫继续租房居住,孩子也存在就学困难,家庭一直偿还银行借款及利息,背负沉重经济负担。

2024年8月7日,沧州市法律援助中心联系王吉泉律师,指派其承办这起购买商品房维权案件。王吉泉接手该案后,立即到住宅建设项目现场实地踏勘,了解施工进展情况,并和多名资深律师探讨研究案情。根据《商品房预售合同》《住房公积金贷款合同》的不同争议解决条款,经请示沧州市法援中心,王吉泉于2024年8月底代理宋某夫妇以沧州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为被申请人,向沧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并申请沧州仲裁委员会委托沧县人民法院进行了财产保全。同时,王吉泉又代理宋某夫妇以某银行沧州分行为被告,以沧州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为第三人,向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2024年11月中旬,沧州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提出仲裁反请求申请,请求确认《解除合同通知书》无效。今年1月初,在仲裁庭审中,王吉泉结合民法典相关规定和事先准备的相关案例,阐述了该案无论法定解除还是当事人约定解除的条件均具备,充分反驳了被申请人沧州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有关适用合同延期条款及关于《解除合同通知书》的反请求,并将被申请人沧州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施工现场证据提交仲裁庭,证明该案已具备“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3月26日,沧州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书,支持宋某夫妇的主要申请事项,即解除双方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被申请人沧州某房地产开发公司需退还申请人首付款70余万元并支付违约金1.3万元,承担申请人已支付的银行贷款本金及利息。

之后,根据王吉泉提供的同类案件判决结果,在运河区人民法院调解下,宋某夫妇与某银行沧州分行、沧州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达成一致调解协议,解除《住房公积金贷款合同》,宋某夫妇不再承担还款责任,仲裁诉讼期间未偿还的本息及后续剩余本息全部由沧州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承担偿还责任。至此,这起困扰宋某一家多年的纠纷得到圆满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