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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0
星期一
当前报纸名称:河北法制报

日期:0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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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03版:法案       上一篇    下一篇

本报讯 (崔潇)日前,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成功化解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并在调解成功后,积极督促执行,实现了“调解+执行”无缝衔接,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

2018年,原告闫某某受雇于被告李某某,为某公司提供劳务。其间,闫某某意外从高处坠落,造成左股骨多段粉碎性骨折。2019年,闫某某就此次事故将李某某及某公司诉至峰峰矿区法院,要求二被告赔偿其因伤情恶化产生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误工费,以及后续手术费等共5万余元。同时,闫某某还申请对其左股骨骨折术后骨不连进行后续治疗所需的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进行鉴定。该院受理此案后,经专业鉴定,闫某某伤情构成一处九级伤残和一处十级伤残。基于基本案情与鉴定结果,法院依法判令二被告连带赔偿闫某某包括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7.3万元。

2020年12月,闫某某原左股骨骨折术后出现骨不连症状,导致伤情急剧恶化。为接受进一步治疗,他在医院花费4万余元。2024年12月,闫某某再次提起诉讼,主张新的赔偿。面对闫某某的诉求,二被告提出抗辩,称之前的案件已处理完毕,他们不应再承担任何费用。而且时隔多年,闫某某后续伤情恶化,未必与2018年受伤存在关联。

办案法官受理此案后立即开展调解。起初,闫某某态度坚决,坚持要求赔偿款不能低于5万元,在此期间,他多次要求法院委托鉴定,以明确后续伤情与2018年受伤之间的因果关系。法院充分告知其鉴定可能存在的风险,随后依法委托两家鉴定机构,但均因技术原因无法完成该项鉴定。收到鉴定机构不予受理的通知书后,闫某某的态度也随之出现松动。办案法官精准把握这一调解契机,建议闫某某适当降低诉求,并表示将全力以赴做工作,为其争取一定补偿。闫某某权衡利弊后,最终表示同意调解。

随后,法官采用“背靠背”的调解方式,分别与各方当事人进行深入沟通,最终促成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由李某某赔偿5000元,某公司赔偿20000元,款项于协议签订后三个月内一次性付清。

三个月履行期满,二被告却未主动履行付款义务。对此,办案法官主动作为,积极督促履行,多次联系二被告,反复释法明理。在法官的持续敦促下,二被告终于在今年6月20日,即履行期满后十日内,将全部赔偿款25000元支付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