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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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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报纸名称:河北法制报

租客私自改造出租屋

日期:0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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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03版:法案       上一篇    下一篇

本报讯 (刘杨虹云)为了让自己的居住环境变得更加适宜,有的租户会对租赁房屋进行改造。但是,租来的房子可以擅自改造吗?近日,三河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判决擅自改造出租屋的租客赔偿房东恢复房屋原状所需费用。

2024年3月,被告张某与原告刘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张某承租刘某的房屋,租赁期限为一年。合同签订后,刘某依约将房屋交付给张某使用。三天后,刘某发现张某在没有与他进行任何协商的情况下,擅自将房屋的吊顶、结构墙、木门、地板等拆除,导致房屋回到了毛坯状态。双方多次协商未果,刘某将张某诉至法院。

三河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张某在未经刘某同意的情况下擅自进行拆除,导致房屋破损,侵犯了刘某的合法利益,在张某未予以恢复原状的情况下,刘某有权要求张某折价补偿,即赔偿恢复房屋原状所需费用。考虑到房屋的损坏程度、装修年份等因素,判决张某按房屋原装修价款的70%进行赔偿,共计5万余元。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一条规定,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第七百一十五条规定,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在租赁关系中,房屋所有权归出租人所有,承租人仅享有按照合同约定使用房屋的权利。未经出租人同意擅自改造房屋,属于违约行为,同时也侵犯了出租人的财产权益。承租人应严格遵守合同约定与法律法规,在合法合规的框架内行使权利,才能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实现租赁关系的和谐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