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凯青:
你因实施了高速公路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被我单位依法立案,超过15日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接受处理,因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拟对你实施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现予以公告告知。
被告知人姓名:王凯青,违法行为:驾驶载货汽车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百分之百以上的,拟处罚内容:记6分,罚款15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你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如果你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应当自本公告之日起7日内向我单位依法提出;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视为放弃权利。
通信地址:河北省衡水市景县庙镇南高速交警景县大队
特此公告
高速交警景县大队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