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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1
星期二
当前报纸名称:河北法制报

日期: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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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03版:法案       上一篇    下一篇

本报讯 (郑行行)法院的民事生效判决理应主动履行,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还转移财产,不仅侵害了胜诉一方的合法权益,也是对司法权威的挑衅,势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日前,高阳县人民检察院对一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提起公诉后,被告人王某被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2023年2月,王某承揽了该县某货运站的运输任务,不料运输途中货物起火,王某的车辆与运输的货物均受损。火灾发生后,保险公司按照合同赔付了王某车辆损失,因运输的货物未投保,王某应自行承担赔偿责任。但王某迟迟未给付货运站赔偿款。货运站起诉后,高阳县人民法院判令王某赔偿货运站经济损失43万余元。该判决生效后,王某未主动履行。

在诉讼阶段及执行过程中,王某用保险赔偿款购买了车辆,将车辆登记在其父亲名下,并将存款41万余元陆续转移至其妻子和哥哥名下,又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房产以离婚分割方式转移至其妻子名下,收取的60余万元运输费也用于个人支出或转移。在收到高阳法院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文书后,王某既不按照要求如实申报财产,亦不履行给付义务。高阳法院将王某拒不执行判决的案件线索移交侦查机关后,王某才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急忙与货运站达成执行和解,并到公安机关投案。

案件被移送至高阳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认为,王某的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遂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以被告人王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