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悦悦
“本以为自己卷入纠纷很难脱身,没想到你们跑了那么远的路,打了无数个电话,帮助我们摘清了责任……”日前,当事人闫某将一面“秉公执法,为民解忧”的锦旗送到内丘县人民法院,以对该院民庭法官公正司法的担当精神表示感谢。
原来,闫某是甲公司的营销人员。前一段时间,闫某和同为公司营销人员的刘某以公司名义,从柳某手里收购了一批枣仁。后来,甲公司将这批枣仁销售给乙公司,乙公司将货款转给甲公司后,甲公司将此款项转入公司实际控制人李某名下,迟迟未给付柳某货款。无奈之下,柳某将闫某、刘某及甲公司诉至法院。
受理此案后,内丘法院民庭承办法官仔细查阅每一份证据,深入分析每一个细节,逐页对比合同、转账记录,甚至还原了交易链条上每一个环节的时间线,最终认定闫某和刘某系履行职务行为,不应担责,李某才是货款的实际侵权人。
“被告≠责任承担者,必须让法律评价回归事实本身。”随着承办法官的一锤定音,难题也随之而来:这一段时间李某不见踪影,如何让他直面法律审查?经多方工作,得知李某因涉嫌诈骗被外省警方羁押的消息后,承办法官即刻踏上了千里办案之路。
为保证案件顺利进行,承办法官多次与当地公安部门沟通协调,争取支持与配合。经过不懈努力,承办法官终于与李某见面,并对相关事宜予以核实,成功追加李某为被告参与诉讼。
在充分查明事实、厘清责任后,内丘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李某与甲公司共同承担给付柳某货款的责任,闫某、刘某不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