蔚人社劳监改通字[2025]第8号
刘便芹:
经查实你存在以下问题:你承包蔚县市民中心项目时,拖欠史俊3.005万元工资。
上述行为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第二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现责令你接到本文书三日内对以上问题限期改正,并于接到本文书三日内,将改正情况以书面形式报蔚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股。逾期不改正的,本机关将依据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第三十条第 (三)项之规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联系人:刘建明 联系电话:0313-7217181
地址:张家口市蔚县建设大街22号
蔚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 年 6 月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