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杨立民
周某与某商贸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在工作期间受伤。双方经法院调解达成一致意见:某商贸公司分批赔偿周某10万元。调解书生效后,某商贸公司未按照约定的时间给付,周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涞水县人民法院执行法官高度重视,快速反应,果断依法冻结某商贸公司的银行账户,限制其资金流转,形成了有效震慑。
账户冻结使某商贸公司认识到拒不履行的法律后果,迫于执行压力,一改消极的赔偿态度,主动联系法院执行局表达协商意愿。在执行法官的主持下,双方围绕还款金额、分期期限、履行方式等核心条款深入协商,并达成了和解协议,由某商贸公司分期履行全部赔偿款。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仅半个月的时间,周某就拿到了前几期的赔偿款,某商贸公司也表示,后几期款项一定如期给付。
执行法官介绍,在执行过程中,他们注重强化执行威慑机制与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有机结合,通过冻结银行账户等强制措施倒逼被执行人主动履行,彰显司法权威。抓住被执行人态度转变的契机,为双方搭建协商平台,实质性化解纠纷,降低执行成本,确保债权人合法权益得到分期兑现的同时,也为债务人履行义务提供了合理时间,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