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张家口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为“路怒”引起纠纷而产生的民事赔偿案件。
原来,武某和王某因错车发生争吵和肢体冲突,武某将王某的额头打破,经鉴定王某的伤情为轻微伤。事发后,王某被送往医院治疗,花去医疗费8000余元。公安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武某作出行政拘留7日、罚款200元的处罚。双方在公安派出所组织下多次调解未果,王某遂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武某赔偿其医疗费等合计近两万元。
庭审过程中,原告坚称自己遭被告殴打,身心遭受极大伤害,被告必须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被告态度坚决,认为双方都有过错,最多只愿赔偿五六千元。承办法官再次对事情经过及原告花费情况进行细致询问调查,认为武某存在主要过错,但王某也存在争吵、动手行为,有一定过错,在评判双方的过错程度后,酌定王某的损失由武某承担70%的赔偿责任,王某自身承担30%的责任。判决武某赔偿王某医疗费等各项损失10500余元。由于前期做了大量调解工作,双方对审判团队也比较信服,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提出上诉,纠纷得以圆满解决。
席娟 聂光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