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刘晓茜)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的劳动者,用人单位是否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近日,青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判决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无责任赔偿限额内赔偿,用人单位已履行工伤保险义务,无需另行赔偿。
王某、常某系某货运公司的员工。2024年8月20日,王某乘坐同事常某驾驶的货车去外地送货,途中与前方停车等待信号灯的来某驾驶的货车追尾,造成两车损坏,王某、常某均受伤的交通事故。
此次事故经交警大队认定,常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来某无责任。来某驾驶的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后,王某住院治疗,住院期间有100万元左右的医疗费用,已由用人单位垫付。经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王某所受伤害属于工伤,用人单位已为其办理工伤保险理赔事宜,王某也已经领取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并且按月领取伤残津贴及生活护理费。王某出院后,将用人单位及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此次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来某无责任,来某驾驶的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其中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均为1.1万元、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均为1000元。此次事故给原告王某造成的损失,应由被告保险公司在承保车辆交强险项下无责任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鉴于本案还有其他伤者,伤情并不严重,法院酌定预留四分之一的无责任赔偿份额,被告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项下无责任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王某9000元。超出交强险部分的损失,因来某无责任,保险公司不再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被告用人单位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法院认为,原告王某在执行工作任务途中乘坐同事常某驾驶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后被认定为工伤,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目前用人单位已为王某办理工伤保险理赔事宜,故王某对用人单位的起诉理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办案法官介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该案原告王某在执行工作任务途中乘坐同事常某车辆而发生工伤事故,并非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在用人单位已为其办理了工伤保险理赔事宜的前提下,其主张“双份赔偿”的行为不应得到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