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赵灵灵 李行)公司员工利用客户的信任和职务之便,非法占有公司货款6万余元。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检察院对此案提起公诉后,日前,当地法院以犯职务侵占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2024年4月至12月,邯郸市永年区某标准件公司销售人员李某某凭借其掌握的业务资源,在公司与外省客户的合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自2024年6月起,李某某代表公司与外省客户黄某某陆续签订多份销售合同,公司严格履约完成产品交付。然而在2024年8月,本该通过对公账户流转的货款,却因李某某的“特殊要求”偏离了正常轨道。
    “公司对公账户变更,货款请直接转我微信。”面对李某某要求,基于过往合作信任,黄某某并未生疑,陆续将6万余元货款转入李某某个人账户。之后,某标准件公司财务部门对账时发现异常,追问黄某某,才得知货款去向。该公司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
    该案移送永年区检察院审查起诉后,经过证据审查和法律适用研究,办案检察官认为,李某某作为公司员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2025年2月,李某某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被永年区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日前,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以李某某犯职务侵占罪,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