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肖孝杰,身份证号:1301251991????3516,违法时间:2025年03月02日18时40分,违法地点:行唐县南环德福牛肉面门口,违法行为: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未取得驾驶证驾驶第二类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处罚依据:《道交法》第91条第2款、第99条第1款第1项第1种行为,拟作出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对公安机关拟做出的行政处罚,以上机动车驾驶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如果要求进行陈述和申辩的自公告之日起7天内向行唐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提出,逾期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作出处罚决定。
行唐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
2025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