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过诉讼时效,合法债权难获法院保护
日期:09-15
近日,樟树法院审理一起合同纠纷案件,被告提出原告诉讼请求超过诉讼时效的抗辩事由成立,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基本案情
2020年10月,原告与被告口头达成约定,由被告为原告代办某证件相关手续。2020年10月30日,原告向被告支付代办费用5万元。被告收款后,出具收条,明确载明如在一个月内办不下来证件,则退还4万元。收条同时标注被告身份证号码,且经原告签字确认,内容真实有效。约定的一个月办证期限届满后,被告始终未能完成办证事宜,但原告迟迟未向被告主张退款权利,直至2026年才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达成代办证件的合意,原告支付费用、被告承接代办业务,双方服务合同关系成立。根据查明事实,案涉收条明确约定办证期限为收款后一个月,即期限于2020年11月29日届满。期限届满后,被告未完成办证义务,退款条件即刻成就,原告自2020年11月30日起,就明确知晓自身权利受到损害,且清楚义务人为被告,本案诉讼时效自此正式起算。依据法律规定,民事权利保护的诉讼时效为三年,即原告最迟应于2023年11月29日前向被告主张退款、提起诉讼或仲裁。但原告未能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其在三年诉讼时效期间内,向被告主张过案涉退款权利、被告承诺还款或存在其他诉讼时效中断、中止的法定情形。综上,法院认定原告主张的案涉债权已届满诉讼时效,其要求被告返还4万元及支付资金占用费的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法律不保护在权利上睡觉的人,权利要及时行使。在实践中,因权利人怠于行使权利致使合法债权因超过诉讼时效而败诉的案例比比皆是。因此,在此提醒权利人,及时通过书面催款、微信短信催告、通话录音催讨、提起诉讼/仲裁、对方承诺履行等方式主张权利,且留存完整有效证据,防止合法债权“过期失效”。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二条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经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