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宜春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分配和选举问题的决定
日期:09-12
根据宪法关于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的规定,宜春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任期将于今年10月底届满,需要依法换届选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江西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对宜春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分配和选举问题决定如下:
一、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宜春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为442名。
二、宜春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分配到选举单位。
全市10个县(市、区)分配的宜春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344名。
驻宜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分配的宜春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9名。
宜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另行分配的市直宜春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89名。
三、宜春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基层代表特别是一线的工人、农民、专业技术人员等代表的比例原则上要高于上一届,适当增加社区工作者、新就业群体代表,妇女代表比例原则上不低于上届,党政领导干部比例从严掌握,少数民族代表和归侨代表比例按照法律规定予以保证,党外代表人士应有适当比例,连任代表要占一定比例。
四、宜春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在2026年9月底前依法选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