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电力客户:
根据《供电营业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4号)第三十五条“用户连续六个月不用电,且经现场确认不具备继续用电条件或存在安全用电隐患的,供电企业应当向用户进行告知,或公告一个月后予以销户。用户需要再用电时,按照新装用电办理。”已将此类用户明细通过“供电所营业厅”公示,请相互转告并主动申请销户。未主动申请的,我公司将在公示满一个月后销户。涉及有预存电费余额的,用户凭本人有效证件信息仍可申请退费,我公司将及时受理、合规办理。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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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网江西省电力有限公司樟树市供电分公司
2026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