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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10-14
星期三
当前报纸名称:宜春日报

撸猫有风险 逗宠需谨慎

日期:09-01
字号:大中小
版面:第03版:       上一篇    下一篇

【基本案情】

2026年7月13日,罗某前往某手工店消费。该店为招揽客源,在店内笼养一只宠物猫,但既未在周边设置安全警示标识,也未采取有效的隔离防范措施。罗某在消费过程中伸手逗猫,不慎被抓伤。事发后,罗某立即前往医院清洗伤口并接种相关疫苗,共计支出医疗费852元。

事后,罗某多次与手工店协商赔偿未果,经辖区民警调解仍僵持不下。7月15日,罗某诉至法院。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审查认为,该案事实清楚、标的额较小,具备快速化解的基础。为减轻当事人诉累,法官当即启动先行调解程序,组织双方进行面对面沟通。

调解过程中,法官并未机械适用法律,而是立足法理、情理展开疏导。面对店铺经营者,法官指出,商铺作为饲养动物的实际管理人,在经营场所内饲养宠物,负有更高的安全保障义务。仅采取笼养措施而未设置警示标识,不足以完全防范风险,经营者对损害发生存在明显过错,理应承担相应侵权责任。针对消费者,法官向罗某释明,其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预见逗弄陌生动物可能存在的危险,其主动逗玩的行为存在一定疏忽。

经法官耐心析法明理,双方的对立情绪逐渐消解,均认识到自身在此事中的责任。最终,双方互谅互让,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由该手工店一次性赔偿罗某医疗费共计600元,双方就本次纠纷一次性了结,再无其他争议。

【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商铺利用宠物招揽顾客虽能提升消费体验,但不能免除安全管理责任。经营者不能仅满足于“笼养”,必须履行更高的安全保障义务,通过做好物理隔离、张贴醒目警示标志等措施,尽最大可能杜绝安全隐患,否则将因管理缺位承担赔偿后果。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之规定,消费者应具备风险防范意识,主动避免不当逗弄行为,切勿随意逗玩商铺或公共场所的宠物,自身存在过错的,需要自行分担相应损失。此外,一旦发生宠物伤人纠纷,受害者应注意留存就医票据、现场照片等关键证据,通过合法途径理性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