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樟树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容留他人吸毒案件。一名男子因在生日聚会中容留多人吸食新型毒品,最终受到法律严惩。
被告人王某为庆生,邀约多名朋友前往其实际控制的某国际商务会所KTV包厢聚会饮酒、唱歌。聚会期间,王某在KTV包厢内,容留多名在场人员共同吸食含有乙基氟胺酮成分的新型毒品电子烟,俗称“上头电子烟”。公安机关当场查获王某及多名涉案人员,经尿液检测,多名涉案人员毒品检测结果均为阳性,证实多人存在吸毒行为。经查,王某作为聚会组织者,不仅未制止现场吸毒行为,还主动提供场所、创造吸食条件,并参与共同吸毒。
樟树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在其生日聚会期间,于KTV包厢内容留多人吸食含有乙基氟胺酮的电子烟,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不要求行为人以牟利为目的,也不要求毒品由行为人提供——只要行为人明知他人在自己控制的场所内吸毒而仍予容留,即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王某一次容留多人吸食毒品,社会危害性较大。最终,法院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黄凌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