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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8-25
星期二
当前报纸名称:宜春日报

“无接触”交通事故致人伤车损,赔不赔

日期: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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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7月26日清晨6时30分,黄某某骑电动自行车行经某村村道时,与唐某驾驶的重型货车相向相遇。该路段路面狭窄、会车空间局促,面对迎面驶来的体型庞大的车辆,黄某某心生畏惧,情急之下操作处置不当,连人带车坠下山崖,造成自身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黄某某入院治疗17天,产生医疗费用2.3万余元,后经司法鉴定,其伤情构成八级伤残。该交通事故被交管部门认定为无接触交通事故,黄某某与货车驾驶人唐某对事故发生均存在过错,双方应当承担同等责任。

拿到责任认定书后,双方就赔偿事宜多次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2026年3月,黄某某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将货车驾驶人唐某及涉案车辆保险公司一并诉至法院,主张对方全额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各项损失共计47万余元。

法官抽丝剥茧解纷争

案件审理过程中,双方各执一词,争议较大。被告唐某及涉案车辆保险公司坚持“无碰撞即无责”的抗辩主张,认为双方无接触,涉案事故纯属意外,自己无需承担赔偿责任。而原告黄某某因伤残丧失部分劳动能力,家中有老人和未成年子女需要抚养,家庭生活陷入困境,迫切希望尽快拿到赔偿款缓解生活压力。案件审理一度陷入僵局。

其间,承办法官深挖纠纷深层症结,发现矛盾根源具有两层因素:一方面是各方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规则存在普遍认知偏差,另一方面系原告黄某某因伤残陷入生活困顿,亟需赔偿款缓解家庭压力。若一判了之,既无法实质性消解对立,还存在相关矛盾隐患。

为真正实现案结事了人和,承办法官跳出就案办案的局限,立足全案事实,运用穿透式审判思维拨开“无碰撞即无责”的表象迷雾,精准开展释法明理工作。

法官认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以物理接触为必备要件,评判核心在于行为人过错行为与损害后果是否存在法律因果关系。本案中,唐某驾驶重型货车途经狭窄村道,未尽审慎观察的通行义务,诱发了黄某某在避险中坠崖致残的结果,其行为与损害结果因果关系清晰。在各方未能提交充分证据推翻交管部门出具的同等责任认定的前提下,唐某和保险公司所持无碰撞即可免责的抗辩不能成立。

承办法官结合路况、危险成因、避险常识及事故认定书厘清侵权责任边界,完成法理层面释法明理,同时跳出单一权利义务争议,穿透案件表象,体察原告伤残致困、需抚养家属的现实难处,引导保险公司在合法赔付范围内适度倾斜保护弱势群体,既严守法律尺度,又彰显保险公司社会责任担当。

经过法官多轮耐心沟通协调,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由涉案车辆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赔付黄某某各项损失29万余元,驾驶员唐某另行赔付5000元。目前,唐某个人赔偿款5000元已当庭履行,保险公司的赔付款已于2026年7月7日足额支付。

【案后余思】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以物理接触为追责前提

道路交通领域中,“无碰撞即无责”的固化思维,是无接触交通事故纠纷频发、道路交通争议多发的重要诱因。道路通行权责统一、义务相伴,机动车属于高风险交通工具,驾驶人负有高于普通交通参与者的审慎观察、减速礼让、风险防控义务,该法定安全义务不因未发生物理接触而豁免。单纯以是否碰撞界定责任,割裂了驾驶行为与道路危险的内在联系,属于对交通法治规则的片面认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