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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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懵懂少年文“花臂” 不良店主负主责

日期: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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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03版:       上一篇    下一篇

近日,樟树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未成年人文身侵权纠纷案。

今年3月,14周岁的小杰在同学陪同下,来到当地一家主营文身服务的美容馆要求文身。该店经营者李某未核实小杰年龄与身份信息,直接为其左小臂完成文身并收取费用。事后,小杰监护人发现此事,多次与李某协商处理无果,遂代为向樟树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鉴于案件涉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当地检察院依法支持起诉。

樟树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小杰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文身具有长期性、不可逆性,会对未成年人身体、升学、就业、参军等造成长远负面影响,远超其理性判断范围。该文身服务合同事后未得到监护人追认,依法认定为无效。同时,李某明知法律法规禁止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却未履行身份核验义务,主观过错明显。此次文身不仅给小杰带来身体伤痛,还造成其心理自卑、社会评价降低等精神损害。

综合案件事实,樟树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该美容馆退还小杰文身费用12000元,并赔偿文身清洗费用及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陈思奇 刘燕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