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高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关于对扣留车辆依法进行处理的公告
日期:07-04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县扣留车辆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七条等有关规定,上高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拟对扣留车辆依法进行处理,现特向社会公告:
请被我大队依法扣留车辆的驾驶人或者所有人、管理人,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2026年7月4日至2026年10月4日)持相关证明材料,前往上高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接受处理。经公告三个月仍不来处理的,我大队将依法对扣留车辆进行处理。
特此公告
上高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2026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