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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02
星期四
当前报纸名称:宜春日报

继承遗产享权益 清偿债务尽义务

日期: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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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拿到遗产,凭啥让我还债?”庭审现场,逝者刘某的配偶与两名子女共同辩称,未实际继承遗产,无需承担老刘生前债务。近日,樟树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案,依法驳回三名被告“未继承、不担责”的抗辩主张。

【案情】

2022年,刘某因经营周转累计向陈某借款50万元。还款期限未至,刘某因病离世,名下留有房产、存款、保险金等多项遗产。刘某配偶及子女作为法定继承人,先后两次向陈某转账合计5万元,转账备注为代刘某偿还借款。后续陈某协商剩余欠款无果,三名被告以未继承遗产为由拒绝还款。陈某遂诉至法院,请求三人在继承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清偿剩余债务。

庭审中,三名被告提出两点抗辩:一是对案涉借款不知情,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借贷真实存在;二是自身未继承任何财产,无需承担还款义务,此前支付的5万元应全额抵扣借款本金。

法院经审理查明,三名被告已实际领取、管控刘某银行存款与保险金,并办理不动产继承手续,其实际占有、处分遗产的行为,应依法认定为接受继承。案涉5万元转账因双方未约定利息,依法抵扣本金;剩余欠款45万元,三名被告应以继承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承担清偿责任。

【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继承遗产不等于拥有免责特权,权利与义务始终对等。继承人若不愿承担被继承人债务,必须在遗产分割处理前,以书面形式明确放弃继承,且不得占有、管理、处置任何遗产。若实际占有处分遗产,即便口头否认继承,法律也将依据行为认定继承事实,判令承担债务清偿责任。

民间“人走债消”并非法定规则,权责一致是民法典核心法治精神。市民处理遗产时应当依法行事,切勿心存侥幸陷入法律认知误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