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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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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万元借款纠纷,担保人为何无须担责

日期: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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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03版:       上一篇    下一篇

近日,樟树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大额民间借贷案件。债权人手握借条与担保协议,起诉要求债务人及担保人共同还款125万元。法院判决主债务人履行还款义务,而担保人依法免除担保责任,为大众敲响民间借贷法律风险警钟。

原告雷某某与被告陈某系好友。2014年起,陈某因经营开店多次向雷某某借款,至2018年累计借款金额达125万元。陈某、其妻刘某以及某金行共同出具4张借条,约定借款期限一年。借款到期后,陈某因经营亏损无力偿还欠款。

2022年,双方签订补充协议,由某珠宝公司为该笔债务提供担保,明确保证期至2024年3月。此后雷某某仅通过电话、微信向债务人和担保人催收,迟迟未启动诉讼程序。直至2025年,雷某某才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陈某、刘某、某金行、某珠宝公司共同偿还125万元借款本金。

法院经审理查明,案涉民间借贷关系真实合法,陈某、刘某及某金行作为借款人,理应承担全额还款责任。针对担保责任,法院认为,案涉担保合同未明确约定保证方式,依据法律规定推定为一般保证。双方约定保证期截至2024年3月,而雷某某仅进行口头、线上催收,并未在保证期间内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根据相关法律条款,该笔债务的保证人依法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最终,法院依法作出判决:由陈某、刘某、某金行偿还雷某某借款本金125万元;驳回雷某某要求某珠宝公司承担担保责任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