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驾驶法难容 “醉”上加罪切勿行
日期:05-19
近日,奉新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醉驾案,依法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温某拘役1个月15日,并处罚金5000元。
2024年12月,温某曾因饮酒后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被奉新县公安局交管大队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罚款1700元。2025年5月29日晚,温某再次饮酒后驾驶二轮电动车上路行驶。该车经鉴定属于机动车管理范畴。当温某行驶至一红绿灯路口时,因操作不当自行摔倒。路人发现后报警,温某在现场等候处理。民警赶到后,依法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送检。经鉴定,温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41.55mg/100ml,已达到醉酒驾驶标准。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温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综合考虑温某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同时其两年内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依法应从严惩处。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黄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