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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04
星期六
当前报纸名称:宜春日报

擅取网图作商用 侵权担责

日期:0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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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03版:       上一篇    下一篇

【案情】

原告黄某某运营某抖音账号,常年通过该账号发布服装穿搭视频、材质介绍图片,展示个人形象及相关服装产品。被告李某某在未取得原告黄某某任何许可的情况下,擅自截取原告账号内的个人照片,用于其在拼多多平台开设的店铺商品链接中,作为所售商品的展示、宣传素材,以此吸引消费者关注、促进商品销售。

原告黄某某发现该侵权行为后,认为被告的行为严重侵犯了自身肖像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删除全部侵权照片、发布道歉声明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维权合理支出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5万元。

法庭审理认为,每个人都依法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任何人都不能擅自将他人肖像用于商业宣传。本案中,被告李某某未经原告同意,用原告照片给自己的网店做宣传,已经侵犯了原告的肖像权,必须承担侵权责任。庭审中确认,被告已主动删除店铺内所有侵权照片和视频,因此法院不再处理“停止侵权、删除照片”的诉求。

关于道歉和赔偿,法院结合侵权情况作出明确判罚:一是被告需在其拼多多店铺显著位置,连续10天发布经法院审核的道歉声明,若拒不履行,法院将在媒体刊登判决内容,费用由被告承担;二是结合被告过错、侵权情节及原告维权支出,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费用共计7000元;三是因被告使用原告肖像未存在侮辱、诽谤等行为,未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对原告主张的1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不予支持。

【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赔偿;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以及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该案的审理,不仅依法维护了肖像权人的合法权益,还对网络环境下的肖像权保护及经营者规范经营起到了重要的警示作用。法官提醒:一方面,公民在网络平台发布个人照片、视频时,应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可通过添加水印、标注“禁止商用”等方式,防范他人擅自使用,一旦发现自身肖像权被侵害,要勇敢拿起法律武器及时收集证据、提起诉讼,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另一方面,经营者应树立依法经营、诚信经营理念,强化法律意识,不得随意下载、使用他人发布的照片、视频等素材,未经权利人同意,严禁将他人肖像用于商业宣传等营利性活动,避免因侵权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