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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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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报纸名称:宜春日报

小区公共收益该谁管?怎么用?

日期: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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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宜丰县住建局在问题线索摸排中发现,该县某小区业委会长期将15.19万元公共收益存入业委会成员私人账户,违反了江西省《关于规范全省住宅小区公共收益管理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相关规定,存在安全隐患,该县住建局立即责令限时整改。4月份,该小区业委会已将公共收益转入业委会专户管理。

小区公共收益问题一直是很多业主的心头之困,那么,小区公共收益到底该归谁管?又该怎么用呢?近日,记者就相关问题咨询了市住建局物业服务科的工作人员。

据悉,根据《意见》,小区公共收益属于小区业主共有,且归属明确规定,公共收益分配事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面积所占比例确定。

小区公共收益共有9大合规用途,分别是补充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电梯、照明、消防、监控、水泵、防雷装置、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绿地、道路、屋顶、外墙等共有部位、共有设施设备的维护、更新、改造费用;业主大会筹备及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工作经费;业主大会决定的给予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有关人员及聘用专职工作人员报酬及补贴;委托第三方开展评估鉴定、财务审计、招标代理等费用;房屋及公用设施设备的保险、体检费用;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智能安防设施、文体设施等业主共有设施设备增设费用;经业主大会决定抵扣应当由业主支付的物业服务费用、水电公摊费用和业主大会决定的其他用途或者支出。

另外,该《意见》还明确规定哪些费用绝不能从公共收益中支出,包括应当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依法应当由相关单位承担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因人为损坏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所需的修复费用;根据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或者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应当由物业服务人员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养护费用和业主大会决定不得列支的其他情形。

此外,民法典明确规定,物业服务人有信息公开义务,规定物业服务人应当定期将维修资金使用情况、业主共有部分的经营与收益情况等以合理方式向业主公开并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报告。可见,公共收益从来源、归属到使用、公示都有明确法律规制,并非物业服务企业可以随意支配的“私房钱”。

(本报记者 漆思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