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内驾车剐蹭后离开,算不算肇事逃逸
日期:04-21
案情回顾
2024年4月,李某驾车在某居民小区停车场与孟某的小车发生剐蹭。随后,李某下车查看车辆受损情况,她的同伴接管车辆并调整好停放位置后,一同离开了现场。
第二天上午,孟某发现其车辆右前部发生了剐蹭,并迟迟不见肇事方联系自己,于是向警方报案。交警调取小区公共视频核查后,认定李某负全责,依法作出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以李某造成致人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后逃逸,但尚不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为由,对李某予以行政处罚。
李某不服交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审理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在案证据显示李某实施肇事逃逸的证据清晰充分,事实清楚,被诉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认定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罚程序合法,处罚内容适当,遂判决驳回了李某的全部诉讼请求。李某不服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本案中,李某提起诉讼的理由是,此案不应定性为交通事故。因为事发地点位于居民小区内部,不属于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道路”范畴,所以此案不应受道路交通安全法调整,不应由公安交管部门处理,而应由双方作为平等民事主体,按一般民事侵权纠纷处理。
相关法官表示,本案具有争议的点为事发地点属于居民小区内部的道路,是否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所规定的道路,从而依据该法对案涉的交通事故进行处理。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内但允许社会车辆通行的地方。该规定强调“道路”的公共性,旨在保护公众人身、财产安全。“道路”公共性的本质特征,在于通行对象的不特定性。因此,居民小区内的道路是否属于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道路”,关键在于是否允许不特定的社会车辆通行。
认定一个小区是否允许外来车辆通行,即是否属于封闭小区,比较通俗易懂的判断方法是:外来车辆进入小区内部是否需要经过业主同意,或者是否需要属地管辖的物业公司同意。
如果需要业主同意或者物业公司同意,外来车辆方可进入小区,这类小区一般认定为封闭小区。
如果不需要业主或物业同意,外来车辆可通过在门岗登记,或通过扫码抬杆离场缴费的形式穿行小区,这类小区一般认定不属于封闭小区。
经查,发生这起事故的居民小区允许社会车辆通行,小区内道路属于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道路”。事发时,李某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既未报警,也未主动联系孟某协商处理,自行离开现场,其行为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
法官表示,即便事发地点不属于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道路”,相关法律对此类事故的处理也有明确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车辆在道路以外发生交通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的,参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处理。
法官提醒:在小区内驾车发生事故,无论何种情形,都应第一时间报警,或与对方车主取得联系,通过自行协商、交管部门调解、提起民事诉讼等方式妥善解决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