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老刘因经营需要,多次以现金方式向小陈借款,2022年经双方结算,借款本金共计50万元。还款期限届满前,老刘因病去世,留下不动产、银行存款、保险金等遗产。老刘的配偶及两名子女作为法定继承人,在其去世后,曾两次向小陈转账共计5万元,转账备注为“代老刘归还借款”。
后小陈就剩余欠款与三人协商还款,却遭到拒绝。三人辩称对借款不知情,且未实际继承遗产,无需承担还款义务,仅认可5万元还款抵扣本金。协商无果后,小陈将三人诉至樟树市人民法院,要求其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清偿剩余借款。
“我们没继承到遗产,凭什么让我们还债?”“老刘的债务与我们无关。我们没有实际继承任何遗产,所以无义务还债。”庭审中,三名被告齐声抗辩,拒不偿还死者老刘遗留的借款。
法院审理
法院查明,老刘的配偶及两名子女已实际领取、管理老刘的银行存款、保险金,还对其遗留不动产进行了继承,抗辩内容与实际行为完全不符,依法认定为接受继承。因双方未约定借款利息,已还5万元抵扣本金,老刘尚欠小陈借款45万元。法院依法驳回三名被告“未继承、不还债”的主张,明确继承人既然事实继承了遗产,就需承担相应债务清偿责任,遂判决三名被告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该笔债务。
法条链接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之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本条是关于限定继承原则及其例外的规定。本条第1款是关于限定继承原则的规定。所谓限定继承,是指继承人清偿被继承人的遗产债务只以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的部分,继承人不负清偿责任。也就是说,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的遗产债务承担的是以继承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的有限清偿责任,而非无限清偿责任。依据该原则,继承人接受遗产后,对于被继承人生前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个人所欠债务,仅在其接受的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承担清偿义务。对于超出遗产实际价值的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法官说法
法官提醒,继承不是“选择题”,更不是逃避债务的“免责牌”。继承人享有遗产权利的同时,必须承担相应债务清偿义务。若不愿承担债务,需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合法放弃继承,且不得干预、管理、处分遗产,否则法律将以实际行为认定继承事实,依法追责。“人‘走’债消”并非法律准则,“权责一致”才是法治核心,公众处理遗产相关事宜需依法行事,切勿陷入法律误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