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法官:“你不知道警察在后面追你吗?”
被告人:“我不知道……”
近日,被告人江某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路被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86mg/100ml,后被告人江某趁民警不注意逃离现场,导致未能抽取其血样。
万载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江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其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对其依法从重处罚。最终以被告人江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其拘役,并处罚金。
分析
一、什么是危险驾驶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危险驾驶罪,处拘役,并处罚金:
1.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2.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3.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4.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二、酒驾与醉驾的标准
饮酒驾驶:20mg/100ml≤血液酒精含量<80mg/100ml;
醉酒驾驶:80mg/100ml≤血液酒精含量。
三、醉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其他犯罪的,从重处理:
1.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3.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汽车的;
4.严重超员、超载、超速驾驶的;
5.服用国家规定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的;
6.驾驶机动车从事客运活动且载有乘客的;
7.驾驶机动车从事校车业务且载有师生的;
8.在高速公路上驾驶的;
9.驾驶重型载货汽车的;
10.运输危险化学品、危险货物的;
11.逃避、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的;
12.实施威胁、打击报复、引诱、贿买证人、鉴定人等人员或者毁灭、伪造证据等妨害司法行为的;
13.二年内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查获或者受过行政处罚的;
14.五年内曾因危险驾驶行为被判决有罪或者作相对不起诉的;
15.其他需要从重处理的情形。
酒后驾驶本就是严重交通违法行为,既危及自身安全,也威胁过往行人与其他车辆的出行安全。而在被执法人员查获后,心存侥幸、逃避处罚,更是错上加错,不仅无法逃脱法律制裁,还会因逃避检查的行为被依法从重处罚,本案被告人江某就具有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的从重情节。
本报在此提醒广大机动车驾驶人:“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是不可触碰的安全底线。面对交警执法检查,应当主动配合、接受处理,任何试图逃跑、躲避、抗拒检查的行为,都将面临更严重的法律后果,最终害人害己,得不偿失。